第八条
已废止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在显要位置公布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本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在市场内设置示意图、行市牌、服务标牌和服务台、意见箱、有关标准计量器具等设施,并公示投诉电话;
(三)统一规划市场内广告宣传;
(四)负责市场内的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五)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治安和安全责任制;
(六)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