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场内经营者有欺行霸市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