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先行处理。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也可以强制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