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供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若干个经营者进场从事现货商品交易和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固定场所。本条例所称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