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签发的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要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