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直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许可以下事项:(一)在公路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二)在辖区公路埋(架)设管(杆)线、修建穿(跨)越公路的设施;(三)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四)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占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