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取缔违法建筑设施;
(六)审批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的事项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的事项;
(七)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超载)及公路状况;
(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项;
(九)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十)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