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