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车辆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拟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核发超限运输通行证;必要时,由公路管理机构监护其通行。
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