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废止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