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六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重点举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