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