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的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经国有资产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