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决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