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或者由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