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一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