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