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已修改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