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