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城市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3000-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中小学、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