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市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3000-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中小学、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