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畜禽标识加施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