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鼓励和引导动物防疫企业和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养殖业保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