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鼓励和引导动物防疫企业和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养殖业保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