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费单位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检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