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省级和市、县(区)各部门的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