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可以顺延30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