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修改或者补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