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