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案机关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安排参与前期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询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席或者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