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