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