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管理市级大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控与发布平台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并且与国家和省的对应平台联网。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接入市级大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控与发布平台。
县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接入市级大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控与发布平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