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