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追溯体系建设,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