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五节 网络旅游服务第五十条有效旅游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赔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