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主要景区周边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上设置景区指引标识,引导旅游者出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