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部门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