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