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条已修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