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生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产品之一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之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罚款。过失销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产品之一的,责令公开更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