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必须进行复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