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必须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