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征收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禁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