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征收补偿第二十四条有效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