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征收补偿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款的,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