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征收补偿第二十条有效征收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用途,实行就地或者异地房屋补偿。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提供补偿房屋。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工程规划时,在满足城市规划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征收人就地房屋补偿的需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