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