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的范围;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四)实施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方案;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房期限和临时过渡方式、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九)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