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