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