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