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的;(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三)违法批准开工的;(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