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