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八十九条已修改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